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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及中心城区的环境功能区划。

二、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市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负责监督在市域范围内正确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和国际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及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全市严格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所规定的项目建设,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市际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六、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全市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全市国际环境履约活动,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规划及申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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