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和宜昌市环保局《关于限期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通知》,下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保部门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表和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经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符合审批要求,准予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夷陵区16家:夷陵医院,夷陵阳光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公司(职工医院),分乡镇、鸦鹊岭镇、雾渡河镇、太平溪镇中心卫生院,黄花乡、邓村乡、下堡坪乡、龙泉镇、樟村坪镇、三斗坪镇、乐天溪镇、小溪塔街办卫生院。
点军区4家:人民医院(加挂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点军分院),联棚乡、土城乡卫生院,桥边镇中心卫生院。
宜都市19家: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九河循环材料有限公司,宜都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坝洲镇、红花套镇、聂家河镇、五眼泉镇、姚家店镇、潘家湾土家族乡、陆城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松木坪镇、王家畈乡中心卫生院,国营第三八八厂(职工医院),枝城港口医院,松宜矿区医院,宜昌市长江医院宜都分院。
远安县10家:人民医院,中医医院,仁爱医院,妇幼保健院,荷花镇、洋坪镇、茅坪场镇中心卫生院,河口乡、旧县镇、花林寺镇卫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