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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0]47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宜昌市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日
宜昌市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诊断和治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三)工作重点
将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作为重点防控对象,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防控区域,将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电镀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将有潜在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业)作为重点防控企业。 二、工作职责分工 (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排查与日常监察(监察支队牵头,监测站、污染控制科配合) 按照国家、省要求,按时完成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的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提高监控技术手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严防超标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发监督科牵头,监察支队、信息中心配合)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好环评关和验收关;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涉及重金属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鼓励涉及重金属污染行业实施园区化管理;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场地污染状况的风险评价制度。对本次排查发现的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拆除。 (三)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污染控制科牵头,开发监督科、监察支队、总量科、监测站、信息中心、环科所配合) 污染控制科负责抽调上述单位人员组成规划编制技术工作组,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时段: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按近期(2015年)、远期(2020年)进行规划,做实近期,谋划远期。近期为有限目标。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重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分区控制、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2010年6月前在做好与省规划的衔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监测站牵头,总量科、污染控制科配合) 2010年6月底前制订重点防控区域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控断面和监测点位(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内容),研究加大监测频次的可行性和相应的监测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我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落实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口、厂界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2010年6月底之前要制订重点防控企业年度抽样监测方案。 (五)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和治理修复示范(污染控制科牵头,监察支队、开发监督科、环科所、监测站配合) 在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场地调查,对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场地、底泥和水体等的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优先治理与修复计划,组织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污染企业治理和修复;对于无责任主体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落实污染治理资金,组织治理。 (六)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控制科牵头,开发监督科、监察支队配合)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次排查的市内所有重点防控企业名单,根据重金属排放量、危害程度等,制订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分批次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严格实施上市环保核查(污染控制科牵头,开发监督科、监察支队配合) 完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的环保核查制度,严格审查重点防控行业上市公司。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领导机构 为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环境保护局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已行文下发)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检查 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班对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含重金属危废处置利用及转移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台帐建立情况。检查分组情况如下: 共分4个组,实施分片包干督查责任制。每个组由一名局领导带队负责,抽调各科室、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五、工作要求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是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做出的重要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落实人员,制定计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认真按照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要求,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检查完成后,各组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送“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污染防治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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