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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0]53号
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有有效性,使之更好的为总量考核、监督执法和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服务,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0]28号)和《宜昌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我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宜昌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服务资质。请各地环保局督促当地重点企业按《宜昌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移交第三方运营企业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我局从第3季度开始,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各地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考核之中。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考核是确定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日常运行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等。
三、请各地按照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求,于2010年7月5日前,上报1-2季度考核表格和有效性审核情况,同时上报各地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今后,每季度完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考核表格和有效性审核情况。
四、国控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同时附交以下资料: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方案审批表》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申请表》(附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三)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
(四)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附: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综合评价表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
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doc
主题词:环保 在线监测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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